員工守則 第八章:人資政策(下)
辭退;
屬勸退、辭退、開除員工,按正常審批程序盡快辦理;
屬自動離職員工,需交接的相關部門負責追回公司重要資料和物品。
四、離職員工作移交內容
離職員工必須在離職前辦理完所有的交接手續后方離開。
1. 管理部門員工在離職時,其職務直屬領導必須指定一名人員或由公司高層領導任命一名職務代理人與其進行職務移交,移交的內容包括:
該員工離職前的職務管理范圍、崗位職責;
已完成的工作記錄;
未完成的工作項目清單(包括進度表、賬目、賬單、責任人等);
領用公司非消耗性用品、工具等。
2. 人事部負責交接清楚以下內容:
合同、《保密協議書》、其他公司文件等;
3. 財務部負責交接清楚以下內容:
客戶帳務(賬目、賬單);
獎罰金的結算;
向財務部所借物品及其他。
4.審計部負責以下人員離職審計:
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及敏感崗位員工須經審計后方可離職;
五、勸退條件
當公司停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時,公司遇到不可抗拒事故需暫停一個月以上或業務范圍、生產技術及管理程序等相關性質變更時,公司有權依《勞動法》相關條例勸退一部分員工,具體勸退對象由公司相關部門和工會共同商定。
六、薪資結算
試用期內員工能力和技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時可解除勞動關系,工資按規定結算,試用期未滿一周不予以結算工資;
屬勸退之員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給予全額結算工資;
不辦離職手續自動離職之員工,公司不予結算工資;
屬辭退、開除之員工,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扣罰款后給予結算工資;
與公司簽訂《培訓合同》而在合同期內離職的員工,或公司為其提供培訓費用,及技術人員、與公司有特別約定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違約后未按正常離職程序辦理,公司有權扣回所支付的培訓經費等并追究其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節 獎懲管理規定
獎懲類別: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年終評獎;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辭退、開除。
獎懲事件按輕重給予相應比例次數獎懲,獎懲經領導審批后生效,當月兌現: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4.其他應給予嘉獎事跡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突出者;
6.其它應給予記小功事跡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管理上大膽創新,并促使公司獲取一定經濟效應的;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一定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較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4.保護公司財產或公司集體利益有重大貢獻的;
5.其他應給予記大功事跡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2.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3.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未經許可擅離工作崗位或在工作時間處理個人事務者;
2.在禁煙區內吸煙者;
3.在上班時間內打電話聊天、上網聊天、玩游戲、看電影、等其他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4.上班期間不盡職守或消極怠工者;
5.違反公司儀表、著裝或其它禮儀及衛生要求者;
6.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7.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8.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
9.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累計達到3次(含)以上者;
10.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11.一個月內2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2.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13.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4.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15.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16.浪費公司資源(水、電、辦公用品、生產物料等)情節輕微者;
17.違反員工基本職責,情節輕微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季度內累計3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4.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累計6次(含)以上者;
5.當月無故曠工1天者;
6.不服從公司正常工作崗位調整,情節較輕者;
7.違反員工基本職責,情節較重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2.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3.故意撕毀公文者;
4.虛報工作成績或偽造工作記錄者;
5.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6.遺失重要公文(物品)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7.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8.違反安全規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累計超過8次(含)以上者;
10.當月無故曠工2天者;
11.不服從公司正常工作崗位調整,造成嚴重影響者;
12.管理人員對待員工態度粗暴,導致矛盾激化,發生沖突事件者;
13.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14.違反員工基本職責,情節嚴重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1.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4.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5.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7.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8.惡意煽動人心對抗公司或集體怠工;
9.當月累計曠工3天或以上者;全年累計曠工10天者;
10.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11.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2.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3.占用、貪污公司款項,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損害公司利益者;
14.年度內累計5次記大過行為者;
15.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16.欺詐行為,與客戶合謀謊報市場假象,爭取不必要的市場力度,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
17.提供假資料或假報告,偽造、撰改單據、證明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18.向他人泄露、提供公司機密;發表有損公司形象,惡意中傷公司、同事的言論、傳單,上述情節嚴重者;
19.辱罵客戶或與客戶發生斗毆事件情節嚴重者;
20.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導致嚴重事件發生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21.其它嚴重違背公司意愿、阻礙公司發展、損害公司利益等情節。